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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3, 2024 16:02:36 GMT 10
高等法院網站最近報道稱,聖保羅法院透過視訊會議對被判販毒罪的人進行的訊問無效,因為據了解,該程序必須有法官和被告親自在場,因為缺乏這一要求不尊重憲法的矛盾和廣泛辯護原則。 聯邦最高法院第二小組先前在向被判犯有搶劫和勒索罪 墨西哥 電話號碼 的人授予人身保護令的記錄中做出了類似的決定,因為法院部長認為透過視訊會議進行的行為是非法的,除其他外,認為上述程序使司法活動機械化和麻木不仁,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和廣泛的辯護,除此之外,沒有針對此類程序的法律規定。 鑑於我國最高法院的這些決定,我們認為有必要透過本文闡述一些關於這個問題的考慮,因為我們認為它們給司法程序帶來了不必要的挫折,也給自然保護帶來了障礙。資訊科技的發展成為有效和快速解決法律衝突的可能手段。 首先,我們了解到,在法律領域工作的專業人士,尤其是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並沒有完全意識到資訊科技不是一種選擇,而是一種義務,在當今時代,資訊科技對於司法的正確運作至關重要。沒有資訊科技的運用,正義就不再存在。 我們這麼說是因為我們需要電腦來進行我們的活動,從創建請願書到最複雜的研究行為以及資訊和數據的交換。 任何違反資訊科技發展或將資訊科技插入當前程式系統的行為都必須被強烈拒絕,因為反對電腦化的論點很容易屈服於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與身體緩慢和低效率有關的現實。由於多種因素,包括訴訟數量的激增,導致這一進程拖延了很長時間而沒有解決方案。 視訊會議是一種極好的機制,因為它允許法官進行調查,而無需當事人親自前往法庭。它的好處是無數的,其中之一就是為國家節省開支,不再花費公共資金來運送極其危險的人,這些人往往需要昂貴的後勤保障,而且在可能的逃跑時使整個社會處於危險之中。 我們也冷靜地駁斥法學家提出的所有反對實施視訊會議系統進行司法行為的論點,但其中最常見的兩個論點值得特別關注。 第一條指出,現行法律並沒有允許在審訊等過程中使用視訊會議。就在這裡。第 11,419/06 號法律規定了程序的電腦化,並在其第 1 條第 1 款中規定:「本法的規定毫無區別地適用於民事、刑事和勞動訴訟,以及特別法院,以任何程度的管轄權”,並在第2 條中繼續:“對於本法的規定,應考慮:“II — 使用通訊網路(最好是全球電腦網路)進行任何形式的遠端通訊的電子傳輸”。 不使用視訊會議的另一個論點是法官需要「感受」被告。現在,在刑事訴訟中,與其他訴訟一樣,對被告的審訊通常在宣判前數月或數年進行,這導致法官忠實於書面記錄,更糟的是,當案件在法庭審理時高等法院、法官和部長只能根據案件中提出的書面要素進行判決,與被告的親自或視覺證詞沒有任何關聯。 現在,從邏輯上講,如果證詞是電子形式的,那麼在所有司法案件中,判決都將基於忠實的訊問而做出,這將使所有法官對被訊問者的絕大多數行為有真實和視覺的感知,其中包括,對被告更加人道,因為這將使他有權向所有欣賞他的案件的法官作證,並提供視頻記錄允許的所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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